正文:
至少对于大多数的小区来说,业主的这两项权力基本都完全不存在。
一、为什么?
先来说说业主的决定权:
只要业主大会开不起来或者不能有效召开,业主就实质上失去了决定权。然而,《民法典》的278条要求,应该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,业主大会才有效。对于大部分小区,甚至绝大部分小区来说,根本就达不到。这是未考虑国内实际情况,生搬硬套完全照搬西方业主大会业主、业主委员会二元二层结构所致。
部分省市开了个漏洞口子,即:采用“送达即与会。表决票已经送达,未投票业主意见视为“同意”或视为“已参与表决多数人意见””。只要开了这个口子,业主就彻底完全失去了决定权。因为,只要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议案,业主大会基本都能表决通过,而且是业主的参与度越低,同意率就越高。
所以,对于大部分小区来说,业主的决定权基本完全失去。
再来说说业主的监督权:
因为每个业主只能代表他自己,不能代表其它业主,更不能代表全体业主。所以,单一业主的建议,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可听也可不听。而且,小区的业主数越多,单一业主的监督作用就越低。
所以,对于大部分小区来说,业主的监督权也基本完全失去。
二、失去权力的后果是什么?
只要业主失去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力,那么,小区的物业管理就立马错位。也就是业主自己当不了家,而被其它方当了业主的家。比如: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、或其他对小区的实际控制者。
于是,侵权、腐败、作假、道德坍塌等等现象就接踵而至。再于是,业主的参与率就更低,而投诉率却更高。
三、如何解决?
一方面,解决业主组织力弱、业主大会表决意见假的问题:
采用“业主大会双选制”及“直代同投直优先业主大会表决法”来解决。
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增设由业主小组全部业主高票同意通过(比如:三分之二同意)而产生的业主代表。以业主作为线、作为骨架把业主串起了,组织起来,提升业主的组织力。具体请点击查看文章
《中国业主民主当家之路,还藏在业主小组里》。
另一方面解决,业主普遍参与度低的问题: